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004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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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
       廖莉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500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4日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零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陸萬伍仟 陸佰 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信用貸款申
請書之聲明事項第5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本
院有管轄權。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3月18日與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
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循
環使用,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利率按年息18.25%
計算,每動一筆借款,須繳納帳務管費新台幣100元,延滯
期間利率按年息20%給付利息,期滿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
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詎被告動用該卡借
款,自95年8月17日起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依約定被告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未給付,原債權人讓與債權予原告,爰依契約法律關係
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書、交易記錄一覽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
權讓與公告等件影本為證,應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王依如
法官 郭美杏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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