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26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潘春伶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春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潘春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發票日當日或當日之後才可以起算)。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