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4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開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四一四號、第二五○○九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
一、甲○○明知其並未取得丙○○之同意以丙○○之名義申請電子郵件帳號,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散布於眾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路,在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之網頁上,以填寫丙○○個人資料之方式偽造個人資料單,再持前開個人資料單向雅虎公司申請取得[email protected]之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且於同年十一月四日晚上十時二十四分二十六秒,連續以上開帳號冒用丙○○之名義在雅虎奇摩網站之公開情趣與玩具家族討論區發表「標題:為您口交是我的榮幸—臺中、內容:倩萍0000000000」等足以毀損丙○○名譽事之文章,而以散布上開文字之方式妨害丙○○之名譽,足以生損害於丙○○。甲○○又承前意圖散布於眾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同年三月二日,連續使用上開帳號,冒以乙○名義寄送內容如附表一所示對乙○之道德形象、人格評價、社會地位均具負面貶抑之電子郵件至如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信箱,以供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信箱申辦人瀏覽,復於九十五年四月一日,以「乙○」之帳號,寄送內容如附表二所示對乙○之道德形象、人格評價、社會地位均具負面貶抑之電子郵件至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信箱,以供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信箱申辦人瀏覽,均足以毀損乙○之名譽,且足以生損害於乙○。嗣為丙○○、乙○發覺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乙○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丙○○、乙○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email protected]之申請資料、上開帳號之上網IP列表、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南區客服中心回覆單、雅虎奇摩網站情趣與玩具家族討論網頁列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子郵件及雅虎公司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所發雅虎(九六)字第○四○二號函覆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立法院通過修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就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罰金刑部分,因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修正,上開規定法定刑之最低法定刑度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連續犯部分,新法刪除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將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之情修正為連續數行為應分論併罰,經綜合比較上開法律變更之情形,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據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上開刑法規定,合先敘明。至於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之規定,因本案被告行為時係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依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應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之緩刑規定,併此敘明。
三、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分以丙○○、乙○名義申請帳號之資料、發表之文章及寄發之電子郵件,均為電磁紀錄,依據前開規定,被告所製作之申請帳號資料、發表之文章及寄發之電子郵件均應認屬準私文書,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起訴書漏引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及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偽造如上開準私文書,為事後發表、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數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白承認犯行,且多次以刊登道歉啟事、寄發電子郵件及當面表示之方式向告訴人丙○○、乙○致歉,並向他人澄清,復獲得告訴人丙○○之諒解,有相關登報之道歉啟事、電子郵件及相關偵訊筆錄在卷可參,另參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次數及犯罪對於他人所生之損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易科罰金部分,新刑法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要件,並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原配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刪除生效)規定之銀元一百元至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是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本院信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據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修正後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日期│電子郵件信箱│郵件內容│├──┼────────────┼───────────┤│95.0│[email protected]│乙○教授惠鑑:不論你教││1.17││的是國立或私校,教授只││││是向學生販售知識的業務││││,學生若不爽你還得搞定││││他,如果許多學生都拒修││││你的課,你這個教授也就││││無存在價值,相信你在光││││武時,對此感受很深...││││當時在法國留學時,你自││││稱在臺灣幹到處長,來到││││ 景文 ,心高氣傲得你是否││││覺得大才小用,看到 張顯 ││││耀的飛黃騰達,你內心真││││正的感受只有你心裡最清││││楚!你還記得你在Cite││││Universite,因為想吃女││││生的豆腐,結果又還被女││││生設計,結果對那些女生││││恨之入骨,不曉得你在光││││武、景文類似的狀況可曾││││再發生?願佛祖祝福你。││││乙○。│├──┼────────────┼───────────┤│95.0│[email protected]│乙○老師ㄚ:你能考上外││3.02│[email protected]│交部是因為面試的主考官│││[email protected]│是你在淡江的老師,外交│││[email protected]│是一個很重外表儀態的地│││[email protected]│方,平常滿口三字經,如│││[email protected]│果不是 芮正篙 的關係,你│││[email protected]│那能進外交部?你和台中│││[email protected]│縣副縣長 張壯 熙都是sur│││[email protected]│的門生,為何際遇會差如││││此之多?原因在於你說話││││時常常造口業,得罪人,││││批評人後又叫人家不要說││││是你說的,言談中給人的││││感覺太過狂傲自大,才會││││在外交部、 光武 離開時以││││不歡而散收場。你不認識││││我,你也不想知道我是誰││││,我是你內心的靈魂召喚││││!就像你自己說的,你自││││己的業障你自己會擔,你││││真是造孽ㄚ!乙○。於景││││文。│└──┴────────────┴───────────┘附表二┌──┬────────────┬───────────┐│日期│電子郵件信箱│電子郵件內容│├──┼────────────┼───────────┤│95.0│[email protected]│我高中念中正,大學考了││4.01│[email protected]│3年沒上,當了3年大頭兵│││[email protected]│...最後靠加分30%才勉│││[email protected]│強考上淡江法文...我之│││[email protected]│所以能考上外交部,是因│││[email protected]│為面試的主考官是我在淡│││[email protected]│江的老師,外交部是一個│││[email protected]│很重外表儀態的地方,如│││[email protected]│果不是芮正篙的關係,我││││那能進外交部?民視主播││││ 胡婉玲 是我在淡江大學歐││││研所的學妹,我好心教她││││寫論文,她居然說我不配││││進外交部...我是堂堂法││││國巴黎第二大學的政治學││││博士,其實我很不恥教景││││文,居然淪落至此,...││││教法文...台中縣長張壯││││熙是我留法的同學...我││││很看不起台灣的土博士,││││什麼淡江美研所、政大東││││亞所,...那些都是不紮││││實的,對我而言,沒有博││││士就不配教書。 信佛得永 ││││生, 阿彌陀佛 ,善哉,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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