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金品盛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品盛科技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拾壹萬。
理由
一、查受刑人金品盛科技有限公司於94年7月間某日犯水污染防治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2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23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20,000元(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