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51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9
月24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
國97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12%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7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放款歷
史交易明細查詢、指數利率變動表、授信條件變更申請書、
、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