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7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玖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1、2各筆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3、4各筆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