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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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72號原告戊○○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己○○、辛○○、庚○○、壬○○、癸○○○、丁○○○、丙○○、乙○○、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85,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全部被告之戶籍謄本過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