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8號聲請人 吳敏綺 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8×43×10=3,4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以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等事項。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巷○○弄○號1樓房屋?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5年7月22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05年7月22日起至107年7月23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十一、依聲請人清算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無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收入來源為何,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電費1,334元、水費176元、瓦斯費356元、伙食費6,000元、生活雜支2,000元、交通費500元、電話費1,257元、第四台500元、保險費2,819元、勞、健保2186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又聲請人並無工作,交通費支出往來目的為何?
十三、依聲請人清算聲請狀所附電話費收據,電話費門號0000-000-000登記為周王山,該門號實際使用人為何?
十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