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00年1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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