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複代理人 蔡玉燕 律師被告 林呂美雲
李呂麗香 謝寶宗 曾秀一 張士偉 呂英茂 王振山 曾茹芬 梁清吳東源 吳承浤 楊建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被告 謝麗華
鄭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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