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 魏志明 被告上陞電動車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 張秀梅 被告 嚴聖傑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爭春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