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子歆選任辯護人吳豐賓律師被告洪子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106年度偵字第2239號、106年度偵字第3665號、106年度偵字第12686號、106年度偵字第12687號、106年度偵字第12727號、106年度偵字第14127號、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15204號、106年度偵字第15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子歆、洪子凡所犯詐欺等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