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01號
原 告 楊卉妤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鋒工程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1萬0,740元,應繳裁判費2萬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4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