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84號
原 告 李迎來 即大發餐具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 林瑞成 律師即 沈富雄 之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瑞成律師即沈富雄之遺產
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047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2,8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