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54號
原 告 陳柔穎
被 告 高鏡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9日上午11時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54號
原 告 陳柔穎
被 告 高鏡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9日上午11時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