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王浩 相對人鉅閤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哲緯 相對人 呂志鉅
呂志平
徐呂明珍 關係人吳哲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鉅閤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對聲請人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債務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2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辦理新建工程借款,惟未依約履行還款,尚餘本金1,805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授信餘額明細表、授信額度契約書、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催告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院並於111年3月11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等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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