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6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遠洋漁業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96號原告 郎麗娜 訴訟代理人 陳宗奇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 陳吉仲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遠洋漁業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696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該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遠洋漁業條例事件,因認所適用之該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並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憲法法庭已於111年10月14日以111年憲裁字第1692號裁定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高維駿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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