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860號上訴人 蘇君旋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添樂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4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92號駁回其聲請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楊惠如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