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333號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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