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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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恆宏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87.5.1─87.7.6│87.5.1─87.7.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8年度偵緝字第764號│88年度偵緝字第76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重上㈠字第172│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4.11.30│95.5.24│├─┼──────┼──────────┼──────────┤│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重上㈠字第172│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6││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4.12.22│95.06.23│├─┴──────┼──────────┼──────────┤││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2567號(95年度執更字│6263號│││第721號)已易科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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