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15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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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小字第1573號
原   告  邱明鴻
被   告  林仁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子 林治賢 與原告原為多年朋友,嗣因
原告與林治賢之兄 林治良 發生債務糾紛而涉訟,雙方交惡,
被告就原告對林治良、林治賢提告之事心生不滿,復對原告
之女友 梁碧霜 在該糾紛中參與意見,且以網路、電話傳送挑
釁內容予林治賢之事有所不悅,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於民國98年4月15日,在其位於桃園縣等工作之工地等處
以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續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
5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簡訊內容至居住於臺北市○○區○
○路1段某巷、號之址之原告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原告閱覽後,並將簡訊內容出示予梁碧霜閱覽知悉(被
告傳送簡訊之時間、內容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原
告因此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被告復另基於恐嚇
危害安全之犯意,於98年5月15日,在其前開工作之工地處
所以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編號6所示
加害生命、身體之簡訊內容至居住於前揭址之原告所使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傳送簡訊之時間、內容詳如附
表編號6所示),原告因此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嗣經報警處理,案經貴院刑事庭以100年度易字第255號
刑事判處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2罪,應執行拘役90日在案
。原告因被告之不法行為而受有精神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
幣(下同)5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即100年11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答辯:原告提出的事證都是經過更改的,被告沒有犯恐
嚇罪,亦無恐嚇意圖,但被告確實都曾傳送貴院刑事判決所
認定的簡訊,判決附表所列簡訊內容都是被告傳給原告的等
語,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確於上開時間、地點以行動電話傳送附表所示簡訊予原告,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5頁背面100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筆錄參照),被告就上開傳送簡訊事實且經本院刑事庭
依犯恐嚇危害安全罪2罪,各判處拘役55日、40日,應執行
拘役90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5
5號妨害自由案件卷宗查明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
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
全者而言,而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
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又恐嚇罪之恐嚇,
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
,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26年渝非15號判例、
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傳予原告之簡訊
內容提及:「定時將三部( 小松 PC410的怪手)擺在你家門
口,接下去你應該會知道什麼結果!…我會讓你兩家『無家
可歸,一無所有』」(附表編號1)、「你想找死活得不耐
煩了,我不出面只要『告訴台北的朋友』,你就會『冤死在
半路』…在還不需動怪手解決之前,我會讓你『全家日夜不
得安寧』…我這工地隨時有整麻袋『爬蟲類』冰冰涼涼的,
『陪你睡覺』…看要選花紋漂亮的還是選頭三角的」(附表
編號2)、「我將會『以牙還牙,用極端的方式』對付你這
癟三」(附表編號3)、「一輩子讓你倆不得安寧…我的計
謀很多...我會『讓你嘗到永遠坐立難安的滋味』」(附表
編號4)、「我會和你『玩真的』!...長長軟軟的約兩三
台斤左右,我每天都與牠們為伍」(附表編號5)、「我會
不定時不定點,以整麻袋的毒蛇來伺候你,相信你不至於僥
倖到沒被蛇吻的一天」(附表編號6)等文字以觀,被告接
續以上開要讓原告無家可歸、一無所有、冤死半路、會以牙
還牙用極端方式讓原告永遠日夜不得安寧等措辭傳送予原告
,衡諸一般正常智識之人於收受他人所傳送此類攸關對於己
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擬予加害之惡害通知簡訊,即足
生畏佈之心,已屬明確。被告辯稱其雖客觀上有傳送上開簡
訊,惟其主觀上並無恐嚇意圖云云,基上說明,仍無解於其
上開之舉已然該當於刑法上恐嚇罪責之成立。是以被告傳送
附表所示簡訊予原告,已達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使
人心生恐佈之程度,且其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已屬情節
重大,被告所辯,並無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
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
㈣按慰撫金之核給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及
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可
資參照。本院審酌原告案發時約33歲,現年約35歲,未婚,
高中畢業、家境小康(98年度他字第2218號偵查卷第14頁調
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目前與父母同住,案發當時月薪
約3萬元,並無貸款,業據原告 陳明 在卷(本院100年12月
19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而被告案發時約61歲,現年約64
歲,高中肄業,家境小康(100年度偵緝字第124號偵查卷
第6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現任職為重機械領班,
月薪約5萬至8萬元,已婚,育有二子,分別約為36歲、35
歲,被告目前尚需扶養父親,並無貸款,業據被告陳明在卷
(本院100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而兩造名下均
無不動產,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兩造100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按;復衡諸原告所受恐嚇之痛苦程
度及被告之事後態度本件發生之原因事實,及被告之恐嚇辭
令內容、行為次數及期間,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之精
神慰撫金嫌屬過高,應予核減為4萬元方為公允。從而,原
告之請求於4萬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
數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又本件原告所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附表:
┌──┬─────────┬───────┬─────────────────┐
│編號│時間│被告使用之電話│恐嚇簡訊內容│
├──┼─────────┼───────┼─────────────────┤
│1│①98年4月15日凌晨│0000000000│…到時我會不惜任何代價,定時將三部│
││2時54分(翻拍照││(小松PC410的怪手)擺在你家門口,│
││片訊息6)││接下去你應該會知道什麼結果!還有你│
││②上午8時42分(翻││那常常給你出搜主意(應為「餿主意」│
││拍照片訊息9)││之誤)的爛女人,我會查出她家的住址│
││││,同時以同樣的方式來解決…我不會動│
││││刀動槍,但我會讓你兩家無家可歸,一│
││││無所有…│
├──┼─────────┼───────┼─────────────────┤
│2│同上日凌晨5時41分│0000000000│…你想找死活的不耐煩了!我不出面只│
││(翻拍照片訊息7)││要告訴台北的朋友,你就會冤死在半路│
││││。我不會原諒你,我已對上你了…在還│
││││不需動怪手解決之前,我會讓你全家日│
││││夜不得安寧,包括你那爛女人家裡,我│
││││這工地隨時有整麻袋爬蟲類,冰冰涼涼│
││││的,陪你睡覺很涼的…比毒我比你更毒│
││││,看要選花紋漂亮的還是選頭三角的…│
││││我隨時會在半夜讓你全家雞飛狗跳…│
├──┼─────────┼───────┼─────────────────┤
│3│同上日凌晨7時23分│0000000000│…我將會以牙還牙,用極端的方式來對│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付你這癟三…│
││「7月23日」,翻拍│││
││照片訊息8)│││
├──┼─────────┼───────┼─────────────────┤
│4│同上日下午5時23分│0000000000│…我會針對你,和你那個專出餿主意的│
││(翻拍照片訊息10)││爛女人,一輩子讓你倆不得安寧…別忘│
││││了!我是個回鍋油條,我的計謀很多…│
││││我會讓你嘗到永遠坐立難安的滋味...│
├──┼─────────┼───────┼─────────────────┤
│5│同上日下午5時26分│0000000000│…我會和你玩真的!我是野外生活的人│
││(翻拍照片訊息11)││,我不需在都市叢林過活。長長軟軟的│
││││約兩三斤左右…我每天都與牠們為伍…│
├──┼─────────┼───────┼─────────────────┤
│6│98年5月15日上午10│0000000000│…我會不定時不定點,以整麻袋的毒蛇│
││點33分(翻拍照片訊││來伺候你,相信你不至於僥倖到沒被舌│
││息16)││吻的一天…豁出去的我還擊的時刻也到│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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