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吳俊民 被告 盧志雄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崔恩寧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