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12號聲請人 張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彭興順 死亡,向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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