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9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許凱捷
張景富 林柔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丁譽瑋 間,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另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起訴時,漏未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所附證物繕本;另原告提出之起訴狀當事人欄似誤將許凱捷列為法定代理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誤載事項,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起訴狀繕本併應附證物繕本,逾期不補繳補正並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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