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延展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5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徐名揚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死亡,因其遺產資料尚待清查,不克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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