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83號聲請人 鄒秉勳 代理人 李嘉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2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K-000108至│普通股│4│20,000││││83-NK-000111││││├──┼────────┼───────┼───┼──┼───┤│2│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16至│普通股│4│4,000││││83-ND-000019││││├──┼────────┼───────┼───┼──┼───┤│3│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K-000090至│普通股│2│10,000││││83-NK-000091││││└──┴────────┴───────┴───┴──┴───┘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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