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輝右聲請人因被告陳榮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八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七八一號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淨重零點四公克),係台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十一時許,在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地下室所起獲之毒品,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強梅芳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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