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7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