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8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中和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林耀輝 上列當事人請求選任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之規定預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9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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