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美稜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犯詐欺罪,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後而獲保釋,嗣該案件確定後,被告屢經檢察官合法傳拘執行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繳納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