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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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經緩起訴處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470號、98年度緩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天九牌壹副、骰子參顆及抽頭金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速偵字第12
8號被告甲○○所涉犯之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而該案當場查扣之天九牌1副、骰子3顆、抽頭金新臺幣(下同)1,40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民國98年3月25日以98年度速偵字第128號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98年3月25日起,並於99年3月24日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
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速偵字第128號偵查卷宗、98年度緩字第187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可稽。至該案查扣之天九牌1副、骰子3顆及抽頭金1,400元,分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上開偵查卷附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搜索扣押目錄表可佐,從而,該案既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莊智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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