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110年嘉簡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嘉簡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義方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24號、110年度偵字第1558號、110年度偵字第2709號、110年度偵字第271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義方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邱義方可預見將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可能幫助他
人用以遂行詐欺等財產犯罪,竟因積欠錢莊借款無力清償,需款孔急,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以「辦門號換現金」之方式,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劉嘉宏 」之成年人陪同,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某時許,前往「台灣大哥大」嘉義垂楊門市等店家,申辦包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下稱本件門號)在內共5個行動電話門號,再將包含本件門號在內之5個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交予該自稱「劉嘉宏」之人,並取得報酬新臺幣(下同)6,000元;後由某成員人數、身分均不詳之詐騙集團,以不詳方法取得邱義方申辦並提供他人之本件門號SIM卡,再於109年9月5日下午10時4分許,以本件門號通過驗證,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註冊取得可儲值存入點數之「GASH」會員編號:BZ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GASH」帳戶),供該集團詐騙他人購買儲值卡並提供卡片序號及密碼後,將儲值卡點數存入之用。嗣該詐騙集團某或數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法,分別對 曾佳瑩歐品妤林鈺萍 、張 傑琳柯春玉 施以詐騙,致曾佳瑩等5人均陷於錯誤,其中曾佳瑩、歐品妤、林鈺萍、 張傑琳 購買「GASH」儲值卡並將序號、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將點數儲值至本件「GASH」帳戶(儲值卡金額、序號及存入時間等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柯春玉則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提款機,分別匯款2萬9,985元及存款2萬9,985元至不知情之 黃世銘 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內,後由黃世銘領出該款項前往購買1萬元之「GASH」儲值卡並依指示將點數儲值至本件「GASH」帳戶(儲值卡金額、序號及存入時間等詳如附表編號5所示)。曾佳瑩、歐品妤、林鈺萍、張傑琳購買儲值卡並提供序號、密碼後,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邱義方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曾佳瑩、歐品妤、林鈺萍、柯春玉及被害人張傑琳於警詢之指訴。
㈢證人黃世銘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告訴人曾佳瑩、歐品妤2人提出之行動電話擷圖;被害人張傑
琳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告訴人林鈺萍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及臉書擷圖照片。
㈤告訴人曾佳瑩、歐品妤、林鈺萍及證人黃世銘購買遊戲點數
之收據、上開GASH帳號註冊資料及儲值紀錄、本件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書函及所附基本資料查詢、申請書影本。
㈥告訴人柯春玉所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封
面及內頁;證人黃世銘所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81號不起訴處分
書。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亦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但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者。被告提供本件門號SIM卡作為不詳詐欺者申辦樂點公司會員進而向被害人收取「GASH」點數之工具,並未共謀或共同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且所取得之「GASH」點數,係屬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法條。
㈡又被告以一提供本件門號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向附
表所示各被害人為詐騙行為,侵害其5人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處斷。
㈢另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得利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戶籍資料及前案
紀錄等,審酌被告提供本件門號SIM卡幫助他人犯罪,致使詐欺正犯得以隱身幕後,難以查獲,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猖獗,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甚鉅,並考量本件被害人之人數及受騙金額,暨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曾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未婚、於警詢中自陳高中畢業之學歷、從事服務業、家境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及其為變現償還積欠錢莊之債務而犯下本案之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㈠被告以「辦門號換現金」之方式,交付上開門號卡,並獲得6
,000元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嘉義地檢110偵1424卷第51-52頁),該6,000元核屬其本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於本件門號SIM卡既由被告售予自稱「劉嘉宏」之人,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英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呂建興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心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附表: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經過儲值卡序號及存入本件「GASH」帳戶時間1曾佳瑩︵提出告訴︶於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27分許,由本件詐騙集團成員冒用購物網站及銀行人員身分在電話中向曾佳瑩謊稱:其購買件數作業錯誤,要求使用金融卡止付及購買樂點公司「GASH」儲值卡云云,致曾佳瑩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7時43分許,在全家便利商店鳳山瑞興店,購買面額均為5,000元之右揭「GASH」儲值卡共2張,並告知該等儲值卡之序號及密碼,嗣後遭詐騙集團成員以之將右揭2張儲值卡之點數儲值至本件「GASH」帳戶。序號:0000000000儲值卡於109年9月11日下午7時53分儲值至本件「GASH」帳戶。序號:0000000000儲值卡於109年9月11日下午7時54分儲值至本件「GASH」帳戶。2歐品妤︵提出告訴︶於109年9月13日下午7時32分許,由本件詐騙集團成員冒用銀行人員身分在電話中向歐品妤謊稱:其先前網購衣服之分期付款設定有誤,要求購買樂點公司「GASH」儲值卡云云,致歐品妤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9時50分許,在統一超商捷盟門市,購買面額均為5,000元,包含右揭2張在內之「GASH」儲值卡多張,並告知儲值卡之序號及密碼,嗣後遭詐騙集團成員以之將右揭2張儲值卡之點數儲值至本件「GASH」帳戶。序號:0000000000儲值卡於109年9月13日下午9時58分儲值至本件「GASH」帳戶。序號:0000000000儲值卡於109年9月13日下午9時59分儲值至本件「GASH」帳戶。3林鈺萍︵提出告訴︶林鈺萍於109年9月16日下午5時許,因見詐騙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販賣「I-PHONE」廣告,經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絡購買,該詐騙集團成員要求交付樂點公司「GASH」儲值卡點數以支付價款云云,致林鈺萍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6時38分許,在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登陽店,購買包含右揭1張面額5,000元在內之「GASH」儲值卡多張,並告知儲值卡之序號及密碼,嗣後遭詐騙集團成員以之將右揭1張儲值卡之點數儲值至本件「GASH」帳戶。序號:0000000000儲值卡於109年9月16日下午6時54分儲值至本件「GASH」帳戶。4張傑琳︵未提出告訴︶張傑琳於109年9月9日下午6時許,經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 筱筱 」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其聯絡,向其謊稱:知悉張傑琳的戶籍地等資料,要求傳送國民身分證影本並購買樂點公司「GASH」儲值卡給予點數云云,致張傑琳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7時7分及9分許,在統一超商湧北門市,購買面額均為5,000元,包含右揭2張在內之「GASH」儲值卡多張,並告知儲值卡之序號及密碼,嗣後遭詐騙集團成員以之將右揭2張儲值卡之點數儲值至本件「GASH」帳戶。序號:0000000000儲值卡於109年9月9日下午7時30分儲值至本件「GASH」帳戶。序號:0000000000儲值卡於109年9月9日下午7時30分儲值至本件「GASH」帳戶。5柯春玉︵提出告訴︶於109年9月7日下午8時21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佯裝臉書上之冷風機賣家、郵局專員在電話中向柯春玉誆稱:之前其訂購冷風機時,工作人員誤設定為批發商,尚有20餘台之尾款未支付,須按金融機構人員指示辦理云云,致柯春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提款機,分別匯款2萬9,985元及存款2萬9,985元至不知情之黃世銘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內,後由黃世銘領出該款項同日下午10時8分許前往OK便利商店大園尖山店購買右揭1萬元之「GASH」儲值卡並將點數儲值至本件「GASH」帳戶序號:0000000000儲值卡於109年9月7日下午10時20分儲值至本件「GASH」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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