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70號聲請人 朱世中 相對人 朱世梅
朱世華 朱世貴 朱世魁 朱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萬7,545元,及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聲請人敗訴,其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374號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朱世梅提起上訴,為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且命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朱世梅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將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0,0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萬分之119及其上7528建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號14樓),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聲請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14,295元【計算式:(825地號土地面積30,043平方公尺×105年土地公告現值46,400元×應有部分比例119/100000+7528號房屋課稅現值518,300元)×應移轉比例均為5/6=1,814,29
5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各19,018元、28,527元,至於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3,663元【計算式:22,681-19,018=3,663】、第二審裁判費5,494元【計算式:34,021-28,527=5,494】均應予剔除,而不核定為本件訴訟費用,附此說明。以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47,545元【計算式:19,018+28,527=47,545】,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7,545元,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