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97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周英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陸佰元,及其中肆萬叁仟玖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肆萬捌仟叁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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