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8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銘宏
李美玉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銘宏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美玉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