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8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升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MDMA肆拾肆顆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部分除「MDMA44顆及粉末
0.25公克」應更正為「MDMA44顆及粉末0.25公克(送驗後已用罄)」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