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聲請另行依法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號聲請人 王秋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選任其為再抗告人 林恒如 與相對人 黃承昌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聲請辭去其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二十二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依再抗告人林恒如聲請,以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四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林恒如之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以其健康欠佳、事務繁忙為由,聲請辭去其職務,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釋明,其聲請尚難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謝碧莉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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