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6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於請求離婚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另關於損害賠償部分為財產權訴訟,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以上合計新台幣壹萬壹仟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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