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金敦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海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