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3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莊政潔
訴訟代理人 王清華
被 告 楊雅慧
被 告 覃懷萱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
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3年9月17日
上午11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㈠請被告於103年8月31日前提出每月償還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
行之貸款金額,並提出償還明細及剩餘金額。
㈡請原告表明請求權基礎,係主張被告間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
而損害原告債權?
㈢請兩造於103年8月31日前對於本院整理之兩造主張與爭執不
爭執事項,提出意見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