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3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莊政潔
訴訟代理人  王清華
被   告  楊雅慧
被   告  覃懷萱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
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3年9月17日
上午11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㈠請被告於103年8月31日前提出每月償還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
 行之貸款金額,並提出償還明細及剩餘金額。
㈡請原告表明請求權基礎,係主張被告間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
 而損害原告債權?
㈢請兩造於103年8月31日前對於本院整理之兩造主張與爭執不
 爭執事項,提出意見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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