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43顆,經本院依職權再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如附表一之㈠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MDMA,而附表一之㈡者,亦確係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MDA、PCP,有該公司民國96年3月14日編號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檢驗方法、結果、驗餘毒品數量及所含第二級毒品之淨重,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均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淨重已逾10公克以上,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4項加重其刑。至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四級毒品部分,因單純持有第四級毒品不為罪,應由查獲機關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人心,不知戒慎,並避免接觸,竟滋意予以持有,且逾管制數量,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之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000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一:第2級毒品┌─────────────────────────────────┐│附表一之㈠│├────┬────────┬──┬────────────────┤│檢體類別│綠色正方形藥錠│數量│8顆(經取樣檢測分析後剩餘完整7顆│││││及剩餘研磨藥粉)│├────┼────────┴──┴────────────────┤│檢驗方法│每顆藥錠外觀相似,隨機抽取1顆,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FullScan及SIMMode進行定性與定量分析。│├────┼────────────────────────────┤│鑑驗結果│1.檢出MDM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俗稱搖頭丸)。│││2.其中所含MDMA重量百分比為28.45%。│││3.所有8顆藥錠淨重2.4487公克(不含先前鑑驗滅失之1顆)。││││├────┼────────────────────────────┤│備註│MDMA屬「管制藥品管制條例」第2級管制藥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級毒品。│└────┴────────────────────────────┘┌─────────────────────────────────┐│附表一之㈡│├────┬────────┬──┬────────────────┤│檢體類別│粉紅色圓形藥錠│數量│33顆(經取樣檢測分析後剩餘完整32│││││顆及剩餘研磨藥粉)│├────┼────────┴──┴────────────────┤│檢驗方法│每顆藥錠外觀相似,隨機抽取1顆,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FullScan及SIMMode進行定性與定量分析。│├────┼────────────────────────────┤│鑑驗結果│1.檢出MDA(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PCP(苯環利定,俗稱│││天使塵)。│││2.其中所含MDA重量百分比為15.86%。│││3.所有33顆藥錠淨重為10.6556公克。(不含先前鑑驗滅失之1顆│││)│├────┼────────────────────────────┤│備註│MDA與PCP屬「管制藥品管制條例」第2級管制藥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級毒品。│└────┴────────────────────────────┘附表二:第4級毒品┌────┬────────┬──┬────────────────┐│檢體類別│淡粉橘色圓形藥錠│數量│2顆(經檢測取用分析後剩餘完整1顆│││││及剩餘研磨藥粉)│├────┼────────┴──┴────────────────┤│檢驗方法│每顆藥錠外觀相似,隨機抽取1顆,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FullScanMode進行分析。│├────┼────────────────────────────┤│鑑驗結果│檢出Nitrazepam( 硝西泮 )成分。│├────┼────────────────────────────┤│備註│Nitrazepam(硝西畔)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4級管制藥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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