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1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惠鈴┌───────────────────────────────────────────────────────┐│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5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賴聰德三信商業銀行豐原分│93年8月5日│46,800元│NA0一八四0四│││││行│││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