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11號聲請人 廖文助 即廣豐電腦資訊商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惠鈴┌───────────────────────────────────────────────────────┐│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5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燿璘科技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潭│94年4月30日│86,000元│AC0六八一二三││││ 林河 癸余文憲 │子分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