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73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邱金益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102年度簡上字第473號返還借款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