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元296,971,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美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