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聲請人 廖千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一)詳細之債權人清冊(含各債權人名稱、地址、貸款種類、現存之債務金額等)
(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是否曾與銀行有協商還款之約定,後無法履行原協商方案?如有,則自何時無法履行原協商方案及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說明配偶之收入及配偶與子女之財產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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