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聲請人 胡榮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一)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協商,協商成立之協議書。
(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每月須支付債務之具體金額為何,三人聯保債務之其他債務人現有無還款,並提出相關證明,且說明卡債係何時發生?何時無法履行協商之約定?
(三)提出聲請人薪資所得及無其他財產、所得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及受扶養之人之生活費,請提出相關支出之證明及依據。
(五)請陳報正確之扶養義務人之人數,並提出依法受扶養之人 胡王靜子 之戶籍謄本。
(六)說明配偶、依法受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財產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