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57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昆霖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67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營偵字第5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是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指摘,並向原審法院提出,始合乎上訴法律上程式。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敍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情形者(即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葉昆霖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467號),上訴人於104年7月6日經合法送達收受判決(見原審卷第31頁),並於104年7月13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有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年8月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於原審法院,經原審於104年8月18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4年8月2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7頁),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是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