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71號原告情定團膳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卜益 被告 鄭智民 即錸特爾節能光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2條載明:「雙方同意因本合約所引起之任何疑義、糾紛,將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為合意管轄之約定。兩造既然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且並未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合意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