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96號原告 董俊吉 被告 李英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0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起訴狀內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英滋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一0四年度易字第四0九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惟原告若仍欲對被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可另依民事訴訟程序為之,並不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駁回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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